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2022-05-12 08:47: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模拟的清代县衙图。
在《爪牙》一书中,白瑞德试图打破“清代衙门吏役皆是贪腐之辈的刻板印象”,超越“将清代县衙吏役描述为皆腐败不堪和自私自利的模式化表达”
■《爪牙》
作者:(美)白德瑞
译者:尤陈俊 赖骏楠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马建红
在一般人的想象中,清代县衙应是这样一幅景象:在明镜高悬的牌匾下,升斗小民瑟缩着跪在公堂上,大老爷甩出令牌,作出责打几十大板的判决,衙役们手中的板子上下翻飞,被告趴在地上哀嚎;条件简陋到极致的牢狱中阴暗潮湿,受过刑的小百姓蓬头垢面,衣不蔽体,在向狱卒塞钱打点后才能保全生命。
因此,即便知县大人是清官,老百姓也架不住那些吃肉不吐骨头的吏役们的盘剥,正所谓“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清官难逃滑吏手,瘦狗都能熬出油”。这些“衙蠹”的存在,增加了打官司的成本,致使百姓怵于官衙的贪腐,尽量避免与县衙公堂接触,遇事能忍则忍,将“退一步海阔天空”作为人生格言。
不过,对于清代县衙中吏役的这一“经典形象”,美国历史学者白瑞德却不愿轻易接受。在《爪牙》一书中,白瑞德试图打破“清代衙门吏役皆是贪腐之辈的刻板印象”,超越“将清代县衙吏役描述为皆腐败不堪和自私自利的模式化表达”。
对这个在县衙“办公室”中承担了大量行政工作,具体实施着朝廷的法律政令,在帝国行政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民众面前实际上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吏役群体,白瑞德充满了好奇。在对存放于四川省档案馆的清代巴县档案进行系统研究后,他完成了《爪牙》这部专著,通过对档案中记载的县衙吏役们的纷争及其解决模式的研究,还原吏役们的处境。
原来他们都是“临时工”
清代县衙主要负责一县之钱粮征收、地方治安、教育考试等工作,而这些笼统的政府职能,最终会具化为一系列的行政事务。“文书案卷的起草、誊抄和归档,清丈田地后的造册,田宅交易的登记,接收状纸并转呈给知县,官府文告的张贴,执照与许可的颁发,与上级衙门的文书沟通,以及其他一切与县衙日常相关的事项”,另外还有“缉捕、关押人犯,维持地方治安,征收赋税”等,如果没有“为官之爪牙”的吏役,衙门里的这些任务是无法完成的。
对于朝廷来说,它所关心的只是各地的钱粮征收与社会治安的维持,至于如何落实,则主要由地方官们来进行,这就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书吏与差役。朝廷规定了一县书吏的人数,根据法律,超过额定人数的非经制书吏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不能“超编”。然而,白瑞德在研究中发现,巴县衙门中书吏的在册人数远超额定人数,“卯册”上那些无名的“小书”“帮书”及“白书”们虽然“不在编”,相当于单位雇的“临时工”,在县衙的运转中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在衙署外执行各项行政任务的差役中,也有大量并未登记在册的“帮役”或者“白役”。他们只不过是由政府雇来承担一些短期特定的辅助性工作的当地民众,因为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太少,雇用帮役或白役成为必须。与“帮书”和“白书”等一样,“帮役”和“白役”也属于“临时工”。只是这“临时”的“时”有些长,有的人竟一辈子都在承充这种不在名册的吏役。
这些在衙门里工作的“临时工”们,承担的责任却和在编的人员没什么差别。比如户房的典吏,要负责钱粮赋税的征收,如果其实际征缴达不到法定的应征解数额,不足部分要由典吏自己掏钱补上。而差役中的粮役,他们须面对大量拖欠赋税的粮户,要查明其所负责的区域内各家各户拥有耕地的详细情况,其催征赋税的工作,须在官府严格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否则就要受罚,或者由自己垫付。在催征过程中,他们经常要面对各种暴力抗粮抗税的情形。如果不能按时征缴,则会遭受罚钱、鞭笞、监禁、戴枷示众、被衙门革除等多种形式的惩罚。
在这种几乎是自己挣办公经费、须自己垫付钱粮赋税的情况下,吏役们的应对之策只能是对当事人进行“搜刮”与“盘剥”,而这也为知县等官员将腐败的责任推给吏役提供了口舌。有官员这样描写吏役之害,“今天下之患,独在胥吏”,“吏之骄横,与官长同。小民之受其渔夺者,无所控诉,而转死于沟壑。”可以说,吏役等“临时工”们,成了清代因社会治理能力低下而导致的结构性腐败的“背锅侠”。
书吏们的“办案热情”
清代县衙里,具体承办案件的吏役们希望能多办一些案件,有时甚至还会因案件分配的少而发生争执。《爪牙》中所记录的清代县衙里书吏们“办案热情”之高,实在我们是难以想象的。
县衙里承办的案件,有其“受案范围”。当有刑事案件的报告或者有关民事争端的告状递交到县衙时,先要由知县或刑名师爷决定是否受理,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立案审查制”。案件被受理后,就要将其卷宗及知县最初写下的批词一起送到柬房进行登记,然后由柬房将该案的卷宗送到承发房。在承发房确定案件性质后,会将案子分给相应的“房”去处理。
当案子被分给某房承办后,其卷宗要么被分派给该房当中的某位经书处理,要么由该房典吏自己保管。“从这一刻起,与该案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告状的誊写与归档、传票的发出、相应调查的展开、历次审讯的证供记录、被控方诉状的呈交、对知县所做判决的记录及任何经济性惩罚的接收与转交,都成了某位专门负责此案的书吏的职责所在。”该书吏被称作“承办书”。
一般而言,县衙里的各房分别管辖专办不同类型的案件,如礼房负责处理有关婚姻、寺庙的案件;刑房负责处理盗窃、杀人、卖娼之类的案件;户房负责处理因田地买卖、租佃而引发的案件;工房负责处理涉及当铺、商店、行栈的案件;盐房则不仅负责处理贩卖与运输私盐有关的案子,而且还负责处理那些被笼统归入洋货之类的案件,即“西件”。
尽管有这样的分工明细,不过,从巴县县衙的办案流程来看,案件究竟由哪一房的书吏来承办,实际上是由承发房说了算。如果承发房分派不公或不妥,就会引起各房之间的纷争,在巴县档案中,就有不少争办案件的记录。
如有户房典吏指控承发房的经书收受礼房的贿赂,将本应由其承办的案件却分派给了礼房处理的指控;有承发房经书将一个涉及江西会馆商人且含有非法转移抵押物的案件分派给礼房承办,却引起了工房经书们不满的争执,因为工房经书认为,涉及侵吞或非法处置抵押物的案子,都应该归工房来承办。为此,工房的书吏闯进承发房“讨说法”,并与承发房的书吏发生肢体冲突,毁坏了案卷及办公设施。各房之间因“争办”案件竟至于发生斗殴,其“办案热情”可见一斑。
县衙书吏们之所以工作如此积极主动,其原因在于办案越多,他们从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刑事案件的嫌犯及其家人那里收取的案费就越多,个人收入也就越高。由于在清代,朝廷对衙门吏役,尤其是那些编外的临时工们只提供少得可怜的补贴,甚至根本不向他们支付酬劳,案费即通常所说的陋规、规费,就成为书吏们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
因此,县衙各房都盯着案件的分发,一旦承发吏将本属于某房的案件分派给他房时,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某房就会认为这是在“绝其衣食”,大闹一场也就在所难免。
案费的收取,常为人所诟病,认为这是一种“衙蠹”贪婪自私、敲诈勒索、鱼肉百姓的腐败行为,“大小衙门充当书吏之人,遇事需索使费,日久竟成陋规,所得陋规逐渐加增。”然而,如果考虑到这些吏役们没有薪水,仅凭案费维持一家生计的事实,书吏们为了糊口而拼命办案也就可以理解了。对于许多批评者来说,看到的只是书吏们的需索,被忽略的却是这个群体的生计。这种又要马儿不吃草,又要马儿跑得好的心理实在是强人所难。
“办公室”里的纷争
清代知县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断狱理讼,即在公堂上处理发生在民间的各种争讼。不过,从《爪牙》一书中所呈现的档案史料来看,知县们还需处理发生在县衙里“公务员”即吏役们之间的纷争。清代县衙各房之间或各房内部,充满着“办公室”里的勾心斗角,相互倾轧,拉帮结派,攀附纳贿,等等。而由此引发的争端,需要知县们来“摆平”。只是对这类争端的解决,通常依据的是一套在衙门内约定俗成且行之有效的惯例,白瑞德称其为“非正式制度”。
在清代,要谋得“书吏”这样一份差事,必须有人保举才行。白瑞德发现,要想在巴县衙门中做一名小书、帮书或经书,均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以及由其原籍所在地的邻佑亲族出具担保其身份属实的甘结(旧时交给官府的一种字据)。
从程序上看,书吏的录用,还必须得到知县的首肯。但在实践中却很少有知县过问对新人的保举事宜,引发纷争的事由,多是因非正式规费的收取。
比如,由于招募新成员的权力,主要掌握在县衙各班的典吏手中,这些典吏会向其所在房内的新成员收取参费,虽然这些钱在名义上是用来贴补各房办公经费的,实际上却是该典吏保举某位新成员的酬金。换句话说,招收新成员是典吏们增加自己收入的一条门径。而当某典吏将原来的书吏赶出衙门,然后安排“自己人”来填补这些腾出来的位置时,就会引起典吏之间的纷争。
当然,有时候其指控会冠以堂而皇之的理由,如认为某经书“既没有经过足够的历练,也欠缺在衙门办理公务所需的各种知识”,缺乏专业技能,却把持了刑房等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等等。这类人员招聘中的纷争,说白了,就是一种对敛财机会的争夺。
清代衙门内部的职务晋升,讲究“论资排辈”。“被记载在各房书吏名册上的所有名字,都是按照他们在该房内部的级别高低进行排序的。”高级别的书吏相比那些低级别的书吏,通常会享有更多的特权。例如当典吏告假暂时离开衙门时,则由该房内排名次之的书吏在此期间代为保管卷宗与印信。
由于书吏们在各房内的排名,与他们能否成为一名“掌管着待承办案件的分派、所在房内各种费用的开销、对下属的内部惩戒以及招募新的书吏”这样一种具有实质性权力的典吏直接挂钩,所以,当典吏职位出缺后由谁来接充就很容易引其纷争。在巴县档案中,提交到知县手中的这类有关“排名”纷争的案例就有不少。
清代县衙“办公室”的内部争端,主要由各房内长期形成的自治性“房规”来规制和解决。这些房规,由所有的书吏共同商议形成;而当争端发生时,则由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进行调停;所形成的内部惩戒方式也颇具特色,“可能是交纳一笔罚金,抑或更常见的是由那名被大家认为违反了惯例性程序的书吏做东摆上几桌酒席,邀请该房所有的成员都来参加。”即便是最后不得已将纷争上呈到知县那里,知县的堂审也会在尊重并认同这些房规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这种“办公室”里的纷争解决机制,在一个“铁打的衙门,流水的知县”体制中,发挥着维持和稳定地方秩序的作用。或许可以说,某个州县的发展并不取决于是否有个好的父母官,而是取决于是否有一支较为稳定的、专业性较强的书吏队伍。